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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白建军教授曾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刑法中422个罪名的罪与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衡量,他将422个罪的罪级和刑级由轻到重划分为十级罪和十级刑,由此通过观察罪级与刑级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判断具体罪名的法定刑配置是否合理、是罪刑均衡还是失衡。据其对《中国刑法等刑之罪的罪量差异表》的分析表明,刑级方面,在我国刑法罪名体系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级同为第五级,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二级,即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配刑量是相等的;而罪级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级为九级(同处九级重罪的其他刑法罪名还有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级仅为二级(同处二级的其他罪名还有伪证罪、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③[6](p445-4。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配刑失衡,刑量过轻,刑不当罪。
  尽管按照上述的分类法,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我国罪名分类体系中同属于五级刑,但实质上两罪的刑量无论从刑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量刑选择上看,一般情况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仍然偏轻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虽然在最高法定刑上,该罪与刑法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同,但后者的首选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刑法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量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相同,如此一来,因业务过失致多人死伤和致人重伤得到刑罚与因普通过失致人伤亡或重伤有可能相同,然而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与普通的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罪比较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往往是不特定的多人死伤(即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的损失,而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往往致特定的、个别人员的死伤,就其客观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远大于后者。例如,在“2004案例分析”中,我们就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造成人员死亡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分析,发现:死亡1人的占5.9%、死亡2-3人的占18.3%、死亡4-9人的占22.2%、死亡10-19人的占%16.3、死亡20-49人的占8.5%、死亡50-99人的占8.5%、死亡100-149人的占2.6%、死亡的占150-199人3.9%、死亡的占200-299人6.5%、死亡300人以上的占0%。可见仅从造成死亡的人数来看,重大责任事故中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数量接近3/4的比例,而且部分案件中一次就可造成上百人的死亡结果。(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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