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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危险因素的增多,许多国家也纷纷重视包含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业务过失犯罪,增设禁止驾驶、禁止从事一定职业的资格刑。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09-2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9](p51)”又如法国刑法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单位,除了适用罚金刑外还可以同时适用一种或多种资格刑。这些资格刑包括:解散法人;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禁止公开募集资金;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一家或数家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排除参与公共工程;最长5年期间,禁止签发支票以及使用信用卡付款;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通过新闻报刊或任何视听传播手段公布该决定等。这是因为,以剥夺犯罪人从事一定职业、业务活动的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既不需要施加犯罪人牢狱之苦,又能有针对性剥夺、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与机会,有利于实现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业务过失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为了有效地同日趋增长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作斗争,预防、减少重大责任犯罪,达到刑罚的目的,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关成功立法例④[9](p58),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设置,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罚金刑的设置方面,建议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条文中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单位、犯罪人的具体经济状况予以适用。在资格刑的设置方面,建议对犯罪人增设剥夺一定期限的从业资格、或终身禁止从事某种行业,例如禁止从事采矿业领导职务或禁止从事放炮员业务等等;对于犯罪单位可增设针对单位犯罪的新刑种,如刑事破产、限期停业整顿、剥夺单位的某项经营权利等。刑事破产,是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剥夺犯罪单位存在的资格,使其消亡。它适用于单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单位还可以适用限期停业整顿、永久或限期剥夺某项生产经营权利等资格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还可以适用剥夺单位荣誉称号,如剥夺先进单位、国家一、二级企业称号等资格刑。
  三 、 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
  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存在很大争论。在多个国家的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含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样态,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有实害犯才能构成。从刑事政策以及维护安全生产、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设立重大责任事故的过失危险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增设过失危险犯。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罪是指行为主体违反法定的安全义务,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足以使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遭受到紧迫即发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立法的罪名表述可以为“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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