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词还原、概念构成与价值判断——交叉要约究竟能否成立合同的分析
何平
【摘要】本文通过语词还原分析了“交叉要约”、“合意”的概念构成,证明了交叉要约足以成立合意,并通过对不可撤销要约存在语境的分析进一步得出了交叉要约在理论上可以依之成立合同的结论。本文运用文义解释和价值判断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应该承认交叉要约是要约——承诺方式以外的合同成立形式。
【关键词】交叉要约;合意;合同成立
【全文】
交叉要约,是指两个意思表示当事人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以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各自向对方提出的相互独立但内容一致的两个意思表示。交叉要约的两个意思表示不同于互为要约与承诺的两个意思表示,它们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这两个意思表示不仅在内容上完全一致,而且两个表意人也均有依本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合同之意图。因此,这两个意思表示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来说都已达成了一致,从而至少在外观上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意。就这一点而言,交叉要约与要约承诺并无不同,似乎可以依之成立合同。[1]不过,也有学者对交叉要约成立合同提出质疑,认为在交叉要约中,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要约皆出于一己独立的意思而作出,他们在发出要约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毫无了解,完全处于未知状态,因而交叉要约欠缺协商而推定双方因之达成合意,失之牵强。又认为如果承认交叉要约成立合同,将与要约撤销权产生冲突[2]。长期以来,交叉要约究竟能否成立合同,可以说一直终是
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争论焦点。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恐怕还要从合同成立的要件出发来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关于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人们普遍认同,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所谓“合意”,顾名思义,就是两个意思表示的契合。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两个意思表示可以成立合意呢?对此,各国法律都没有规定,但从如果将“合意”进行语词还原,就不难发现“合意”实际上意味着两个意思经过相互印证而得出内容一致的结果。因此,两个意思表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以称之为“合意”:其一,有独立存在的、且为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的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意的意思表示,须为来自于不同的表意人的法律上独立存在的两个意思表示,且两个意思表示须有相对确定的对象。其二,两个意思表示之间必须进行意思交换,使对方了解对方意思表示的内容。其三,两个意思表示须内容一致。凡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意思表示,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达致下列后果:表意人都从其表意相对人处收到了与其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由此发生了事实上的意思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