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从总体上看,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不能归之于概念法学的方法。按照拉伦茨的见解,在法学方法论史上,存在两种法律体系:一是“有机”的法律体系,二是抽象概念式的法律体系。就“有机”的法律体系而言,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围绕着一个中心,体系的统一性存在于各组成部分与中心之间不可割裂的内在关联。抽象概念式法律体系是依照形式逻辑方法构建起来的,如同一座金字塔,处于塔尖的是最抽象的概念,以下依次分布着抽象性程度逐步降低的其他法律概念,如果处于上层的概念可以涵摄所有处于下层的概念,那么这个体系就是完备的。萨维尼的法律体系属于第一种体系,而普赫塔的法律体系则属于第二种体系。尽管普赫塔继承了萨维尼的法律形成学说,但在致力于法的科学化的过程中,他却走上了一条与萨维尼不同的道路,将整个法律(学理法)体系建立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精心构筑而且与生活现实两相剥离的“概念谱系(Genealogie der Begriffe)”取代了由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关联性而且与生活现实浑然一体的有机体系,历史——潘得克吞法学派也由此分裂为两条进路:一是普赫塔、温德夏以及早年耶林所代表的概念法学进路,这是19世纪中后期德国民法方法论的主流;二是萨维尼的“有机”法律体系观,它对19世纪中后期德国民法学并未发生太大影响,尽管萨维尼民法理论与民法方法论的其他部分在那个时代备受推崇。
从知识谱系上看,普赫塔的概念法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18世纪德国的理性自然法学的方法,尤其是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几何学法学”方法——以几何学的证明(demonstrieren)方法,从法的最高原理(公理)推演出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这种方法恰恰是萨维尼极力批判的,他更倾向于自下而上式的体系化而不是自上而下式的体系化。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也有其历史渊源,那就是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家的方法。人文主义法学家不满于注释/评注法学的繁琐拖沓风格,力图重返古典的法律素材,将其置于古罗马的历史文化背景中,洞悉其内在的精神理念并且寻求其内在的体系。萨维尼比较推崇人文主义法学派,尤其是雨果·多勒鲁斯,他认为多勒鲁斯的民法体系是“最好的而且几乎是唯一可用的体系”。这种惺惺相惜的心态源于二者所面监的历史情境的相似性:人文主义法学派需要批判注释/评注法学,重返罗马法的古典文本,萨维尼同样也需要拨开“现代运用”学派布下的重重迷雾,再现罗马法的真实面目。
尽管萨维尼的法律体系有机论在19世纪只能处于弱势地位,但它对我们当代的法学方法论却产生诸多潜在的影响。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代表了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最高成就,如果将其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对照以观,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不少渊源关系。譬如,拉伦茨主张,除了外部体系之外,还应当关注法的内部体系,其所谓内部体系是指由存在一定位阶秩序并且互相协作、互为限制的各项法律原则构成的体系,与此类似,萨维尼也主张法的体系性不仅仅表现为其具备逻辑性,而且还表现在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它们可以在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中找到共同的根基,而对于这些关联性、基本理念与原则的洞察恰恰是具备哲学性的法学的主要任务。再比如,拉伦茨主张以具备一定整体直观性的“类型”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思维工具,以弥补抽象法律概念的不足,与此相似,萨维尼也曾将法律关系视为类型,并主张法官的判决应当立基于对法律关系的整体直观。当然,与拉伦茨相比,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在这些方面还不是那么明确,只能说他为我们当代的法学方法论埋下了几颗种子,不能断言他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
从萨维尼到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经历了从注重法体系的实质因素到注重法体系的形式因素(概念法学)再到重新关注法体系的实质因素(利益法学、评价法学)的历史轮回,这也暗合了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从这个角度看,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在今天依然具备一定的生存空间与参考价值,其对法律体系有机性的强调有助于“柔化”由于法典化而变得过于僵硬的民法制度体系,使之在适用过程中更具灵活性与现实感。
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研究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具有特殊的意义。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境遇与萨维尼的历史境遇颇为相似:都担负着民法学的本土化与科学化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都面临着民法法典化的历史难题。萨维尼在其法学方法论中对于德国民法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所表现出来的远见卓识对于德国民法科学的发达乃至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在前法典化时代,民法学当何所为?在体系化过程中,如何处理本土的传统法律资源与外来法律素材的关系?如何处理法的学术与法的实践之关系?凡此种种,皆须我们详加研习。
【注释】 杨代雄(1976—),男,福建福清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民法典研究所研究人员。
本文是笔者参加的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总则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4CFX019)的阶段性成果。
雅各布·格林(1785—1863),《格林童话》编纂者里的哥哥,德国浪漫主义运动代表人物之一,对法学也颇有研究,格林兄弟曾先后听过萨维尼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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