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模式

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模式


The Paradigm and Model in Law Researches


曾祥华


【摘要】“范式”整体作为一种方法是社会科学的方法,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也存在范式,但是社会科学的范式与自然科学的范式有所不同。尽管库恩的“范式”理论存在缺陷,并不妨碍在“扬弃”的基础上于法学研究中加以运用。“范式”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模式仅仅是一种方法,“范式”之中包括模式(模型)。一种“范式”仅属于同一个科学共同体,而同一种模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范式”之中。
The Whole “Paradigm” as a method is that of social science. Paradigm does exist in social science including jurisprudence, but it is different in social science from that in natural science. Though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in Thomas S. Kuhn theory of “paradigm”, that could not interfere with utilizing it in law researches by using the useful and discarding the useless. “Paradigm” is not just a method, but model is only a method. “Paradigm” contains model. A “paradigm” belongs to only one community of science, but the same model can be applied to different “paradigms”.
【关键词】范式;模式;法学研究;方法
paradigm; model; law research; method
【全文】
  读了戚建刚博士的《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1](以下简称“戚文”)一文之后,深受启发。戚文直接目的是对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论”的批评,而实际上是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探讨。(戚文虽然是就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的,但实际上“范式”与“模式”的问题不仅仅涉及行政法学,而是适用于整个法学研究,甚至是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该文对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范式”方法进行了批评并极力提倡“模式”分析法。该文不乏合理之处,如对“公共行政范式”论的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观点以及缺乏对方法论的探讨等等的批评,这些批评应当说对“范式转换论”的完善很有助益。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关注和思考也必将有助于我国法学事业的未来发展。但是对戚文的主要论点,笔者不敢苟同,特对其“商榷”提出以下商榷意见。[①]
  一、“范式”的适用领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戚文首先对“范式转换论”的方法进行了批评,认为“范式转换论”抹煞“范式”方法适用的具体条件,将适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主张实然和应然的简单合一,并且对“范式”的革命性进行了批判。针对戚文的观点,笔者有以下看法。
  (一)“范式”及作为方法的“范式”。“范式”的概念是美国的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首先确立的概念,在库恩那里,范式的主要含义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东西。库恩提出“范式”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作为一种经验的概括,据英国的哲学家玛格丽特·玛斯特曼统计,在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范式”至少有21种不同的用法。针对这些批评,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中加以澄清,他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地方也是各不相同的。”[2] 库恩认为,范式包括三种群体认知运作的根本成分:符号概括、模型、范例,另外还包括规则。[3]他还说过:范式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和仪器在一起——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总结起来,范式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理论背景、框架、传统、共同的信念、方法等等。库恩所说的“范式”本身存在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群体即自然科学共同体之中,此时的“范式”主要指科学共同体的共同的理论、信念,当然也包括其共有的方法。但是,当我们说“范式”的方法或者“范式转换”的方法时,“范式”方法便具有了另一种含义,它绝不是指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范式”中所包含的方法,而是指作为科学史或者科学哲学的研究者来研究科学发展的历史的时候将“范式”整体作为一种方法。仅有此时,“范式”本身才能称为一种方法。“范式”本身是一个哲学的范畴,而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库恩虽然是一个通晓物理学的学者,但是他之所以著名并非因为他在物理学方面的成就,而是因为他对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的研究。库恩自己也说:“对科学共同体的识别与研究,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学家一个重大研究课题。”“最后再回到‘范式’这个词上。它之所以进入《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历史学家,考察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资格不能只用共有规则说明这个群体确定的研究行为。”[4]社会学也好,历史学也好,无疑属于社会科学。我们说库恩使科学哲学由科学主义走向历史主义,其原因正在于此。戚文本身也认为,库恩的“范式”分析法将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历史的因素引入科学使科学发展突破逻辑主义的范畴。[5]本来笔者打算仿照戚文的思路,从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论述“范式”是否适用于社会科学的问题,结果发现“范式”其实并非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作为方法的“范式”也不是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而是一种哲学或者社会科学的方法。当我们说以“范式”的方法或者“范式转换”的方法来研究行政法或者行政法发展时,戚文以论证自然科学方法不能适用于社会科学(中的理论法学)研究来说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论”方法错误,实际上在论证的逻辑前提上走入误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