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式本身的功能。范式可以使科学工作者形成共同的理论背景、价值观念、共同的基本概念、共同的基本方法,形成共同的学术平台,促进学术交流,避免各说自话,浪费学术资源。范式促进科学共同体的形成,使科学走向成熟。
2.范式作为一种方法的功能。以“范式”方法研究科学史,可以发现科学发展的规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科学研究提供参考和指导。以“范式”标准研究某个学科发展史和当代发展,可以判断学科发展是否成熟,找出学科发展的纰漏,找准努力的方向。
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因此社会科学的范式也与自然科学的范式不尽相同,具有自己的特点。社会科学确实很难作到“价值中立”,更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研究者有着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立场。社会科学研究者既是研究主体又是研究客体,正如黄金周出门旅游一样,你在观景(山水建筑和人群),别人也在观你,你既是观者,同时又是被观者。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像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意志、有感情,容易受调查者、测试者影响的人或群体。但是,社会科学的对象又是客观存在的,融入行为者主观意志的行为一旦发生,便具有了客观的性质。(正如戚文一样,在写作之前的构思之时,它是一种主观思想观念,但是一经写出,特别是正式发表之后,它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它的内容是表达主观的思想观念。)研究者可以尽量追求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主体都是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发展要受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的制约,所以社会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必要学习历史、研究历史。因此,社会科学存在范式并且存在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的范式。从内容上看,社会科学没有定律、实验、仪器等,所以社会科学的“范式”不包括这些内容。而自然科学的“范式”有部分内容可以应用或者转化到社会科学上面,比如理论、规则,而其中的模型在社会科学上则转化为模式。其中符号概括主要指数字或字母等,但是语言也是一种符号,它们同样可以适用于社会科学,何况有些社会科学如经济学也经常使用数学符号。从特征上看,社会科学的范式具有更多的竞争性,在自然科学中的某一特定领域,在一定时期,可能只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范式,如在光学领域,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粒子说”。但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总体上说存在更多的竞争性的范式,如当代法学的各种现代主义范式和后现代主义范式。正如库恩所言,范式具有层次性,在法学领域也是一样,也可以说法学整体上存在一种范式,各个部门法存在自己的范式,还可以划分得更细。而相对来说,越是抽象的法学部门范式越多,越是具体的部门,范式越少,如法理学的范式就多于民法学。
范式是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一个或者一些权威的科学家或研究者“不自觉”地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伟大的科学家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也不会是原来就设计好了是革命的,而且即使这样,也很少真会有这样的效果。”[8]我们不能不能事先决定创立一个范式,而是在范式建立之后,才发现总结范式。当然,在范式建立之后,完善之前,我们可以用一般“范式”的标准来评价范式,探察其缺漏,以便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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