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偷一罚十”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偷一罚十”案的几点思考


丁利


【关键词】无
【全文】
  
   广州市“偷一罚十”案(情节略)沸沸扬扬,颇引人注目。本文拟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评论: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原则下商店是否有权制定并执行“偷一罚十”规则?我们能否从客观观察者的角度对此作出合理性评判?这个案例可否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创生方式看待?如何理解自发秩序创生并在基本制度规范中赋予其合法性(此案例能否启发我们对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法律创设即公共选择行为的思考)?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商店行为是非法的。商店购物可以看作一个标准合同,顾客进入商店,只能看作接受一个普通的习惯性的契约,即按某商品的价格付出货币得到它。商店另外发出的信号,顾客是没有义务把它理解为自己必须接受的条件的。
   其次,我们难以在元理论层次上对此作出合理性评价。我们可以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内考虑这个问题。委托人是制度设计者(他可以是法庭或者议会,或者二者的结合),它面临是否将制定且执行一个游戏规则的权利授予其一个或多个代理人(本案中是商店)的选择。这些代理人和它们的多个对手(顾客)处于非合作博弈之中,在不同的游戏规则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博弈结果。制度设计者正是根据对不同结果的偏好排序作出关于规则的选择的。
   我们假设顾客分为两类,一类无偷窃倾向,一类有偷窃倾向,行为发生视被发现的风险概率(由商店的监视技术决定)是否低于其偷与不偷的临界值而定。商店也分为两类,一类有栽赃倾向,另一类无栽赃倾向,由制度设计者的理性程度(对被授权者行为真实性的监督和判断)所决定。我们还假设双方的信息都是不对称的,即商店只能根据监视行为得知顾客是否属于偷窃类,而顾客只能根据商店的惩罚行为来推测商店会不会栽赃。
   对委托人来说,现实世界各种各样的可能状态中,毫无疑问,交易平稳进行(顾客不偷,商店不栽赃)是最佳选择,但它不一定在技术和制度上可实现。问题的基本背景是由商店的监视技术和仲裁者按照什么标准以及何种程度上能够判定商店提供证据的有效性所决定的(我们称之为制度的知识和技术约束,他们最终划定了制度的可行性边缘),它们决定了商店是否会冒险去栽赃,顾客对风险几率的判断以决定是否进入商店购物。
   情形一,在监视技术很高且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譬如说商店配备了清晰的电视摄像仪,仲裁者要求证据仅以录像带为准,那么问题变得非常简单。简单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否赋予商店惩罚权利,顾客不会有偷窃行为,商店也不会栽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