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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在了解了上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后,再回到本案当中,我们先暂且不论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忽略一些细节,先做这么一个假设,超市中的货物价值10000元,它是排他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市在经营中发现,若顾客带包进入,就会导致每天有一定价值的货物丢失,为了其财产的安全,要么雇用更多的人力进行防范,要么禁止顾客带包进入。最终超市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决定不准顾客带包入内,这一方法也是基于比较失窃与顾客流失对超市的效益的影响而决定的。虽然禁止顾客带包会使生意流失,但与超市的财产流失相比,前者是低于后者的。就此而言,超市作此选择是无可争议的。超市完全可以就此止步,拒绝带包顾客的进入。然而,这一措施的实施,虽然超市财产的安全性是提高了,但毕竟会使携包的顾客流向其他商家,因此,为了争取这部分顾客,超市推出为顾客无偿保管随身包袋的服务,我们可以肯定,派人保管顾客包袋而花的成本是低于派人巡视超市来保证财产安全的成本的。而超市推出的无偿保管服务,一旦发生纠纷,人们即可在《合同法》有关保管的规定中找到合理的答案。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然而随着智能化寄包柜技术的创造发明,使得超市提供无偿服务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超市当然就会抛弃传统的人工保管服务,推出先进的智能化自动存包柜服务。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超市的经营者选择使用智能化的寄包柜,不只是一种个性化的选择,而是智能化寄包柜是一种新的科学技术,这是有着进一步被扩大使用的趋势,因为现在的商业已由线带状的商业街改为点状的商业楼,由单一性的商业供给改为综合性的商业供给,它使提供存包服务成为可能,因此,智能化存包柜将会更多地出现在这些场所,以解除顾客负重的负担,并一定会受到游客们的欢迎。
  从表面上看,人们使用智能化寄包柜,似乎与传统的由人提供的保管相似,使用者是通过人机对话将包存入智能化寄包柜,但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与由人提供的保管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使用者通过人机对话,取得的只是对寄包柜的临时占有和支配,而不是将自己的包交给机器。智能化寄包柜和银行推出的自动存取款机不一样。在后者,自动存取款机的使用仅在存款时,将钱交给机器,他不可能再从存款机中取回已递交的钱款,即使他同时再取款,也只是通过人机对话,从机器中取出钱。由此可见,银行存取款机与智能化寄包柜人机对话的内容完全不一样。说智能化寄包柜在本质上与传统的由人提供的保管不一样,在于它未产生原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交付的事实,即由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予保管人。由于未出现这一过程,顾客A持有了密码条和是否将包存入柜内,对设备提供人来说都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本案中的顾客A可能是真的将包放入柜内,但也不排除其在使用后,虚构打不开柜的事实,请求超市赔偿其丢失包袋的损失,由于这过程中法律事实不明确,如果仍按保管合同来处理,结果很可能就是今天超市赔偿了顾客A的损失,明天则会赔偿B、C、D、E等等以与A相同得情况主张的损失,如此一来,只要我们会加减乘除,就会知道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不要说一个大型的超市会承受不起,就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那也是一个巨大的恶性循坏,必然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效益最大化,进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由于事实不确定性,致使超市是无法有效地防范这类事情再次发生的;而且如果一定要将其杜绝或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话,超市就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用于雇请更多的工作人员来看管这一本无需看管的智能化寄包柜,可以想象这笔支出的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长此以往,超市也只有选择撤回智能化寄包柜,中止此项服务,这很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这样看来,若采取无偿保管关系定案的话,就会因为交易成本代价太高,而无法获得适当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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