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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沈幼伦 陆华明


【全文】
     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实务中的应用
         ——兼析超市自动存包柜纠纷
          沈幼伦①   陆华明②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在生活中碰到了越来越多用现行法律所无法完善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一个由超市与顾客就自动存包柜引起的财物遗失纠纷,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何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现行法律,以探寻认识新生事物及解决相应问题的新思路。
  [关键词]:保管合同关系  设施租赁关系  经济分析法学  交易成本
    效益原则  财产原则  责任原则  霸王条款 
  最近在上海的某一大型超市里发生了一件让许多法学专家争论不休的案件。案件的具体内容是:顾客A于某日下班后,到超市B购物,A未依照告示所示要求,擅将她装有人民币共计5310元的皮包,按照自动存包柜的使用指示,存放进超市的自动存包柜里。当A购物结束后,想打开柜子取出自己的包时,却发现手中的密码无法打开该柜,于是就求助于超市的工作人员,而当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柜子后,却未见A装有5310元的皮包。A认为自己按提示操作存放物品无误,A在B处购物,B应提供安全的消费服务,现A所存物款被窃,故要求B赔偿5310元的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而B认为A所寄存的包袋不见与在B处购物无因果关系,而且A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B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由此A与该超市就此事产生了纠纷。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遇到了法学理论上的问题,即如何确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提请法学专家讨论后,形成了两个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本案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一是认为本案属于自动存包柜无偿借用关系,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不相上下。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及影响,因此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将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③
  当人们囿于传统的思维方法为一个案子争论不休时,我们不妨转换视角,以一种新的思维来启迪我们的思考。笔者试图引入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来揭示本案的性质。经济分析法学,它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构成社会的各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这些主体总是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法律领域,不管人们(包括法学家)意识与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原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得到确认和适用,只不过是功利利己主义者对利益极大价值追求的界限从狭窄的市场转向了社会,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时都会考虑机会成本和效益的关系,也就是考虑自己投入的机会成本是否能获得最大效益。人们对自己的法律行为都有一个“值不值”、“合不合算”的功利价值判断。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也同样要考虑其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能否给社会带来最大经济效益;当事人在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方面总要根据效益极大化原则做出选择,当诉讼成本较小就能获得较大诉讼收益时,人们愿意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反之,人们可能宁愿放弃用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这种机会成本和功利最大化决定了人们社会行为的选择,对每一个“理性主体”都是一样的,甚至罪犯也是如此。当一个罪犯理智地看到抢劫将以支付自己的头颅为代价(机会成本)时,他也会放弃抢劫行为(选择最大效益或最优行为)。相反,如果抢劫的危险性和法律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不能同抢劫所得成对应比例,即当抢劫收益大于抢劫成本、所得超过所失,那么,按照罪犯的功利观,他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抢劫。如毒品生产、走私、贩卖等行为就是如此。简而言之,作为一个“理性主体”,我们总是要对自己的选择可能带来的效益进行比较,选择出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而经济分析法学正是研究这些行为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其目的就是分析那些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的原因,并提出法律纠正的办法。这正是本文作者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分析本案的初衷,就是想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选择五花八门的法律行为的实用价值及指导意义。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而现实中,争执的当事人通常都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以集合在一起讨论解决冲突的办法,甚至还要请律师,交给律师代理费,法院还要花时间、物力和财力进行审判,有时还要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这些都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成本,在不同的法律规则、权利配置方式下就会产生不同的效益结果。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换言之,所有的法律规范、制度及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效率原则应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一般来说,法律保护权利的方法,除了对生命、自由等不可剥夺规则以外,主要是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财产规则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任何人侵扰,除非有权者以相互都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而责任规则是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价格,按照损害赔偿的原则,去购买他人所拥有的部分和全部权利。按照科斯定理推演而来,如果运用财产规则能够带来效益最大化,那么就应该选择财产原则;反之,则应选择责任原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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