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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回答数:3 浏览:56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1订婚时彩礼一万元。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购买衣物等2000元。2订婚后三月同居,均属自愿,同居时间63天,同居期间女方没有工作,所有生活支出均有我方承担。自2008年4月26日起所有生活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房租1500元、生活及购买各种物品费用2200元、往返及去太原出差购物1100元)。欠款2900元。共计7700元人民币。3。我方提出分手,女方家庭提出分手威胁说必须拿出10万元赔偿,并且态度恶劣、蛮横。6女方回家是骑走我方电动车一辆。7两人并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并归还金项链,归还电动车,不在纠缠威胁我方。如果同意以上要求,在同居期间对我方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予追究,对女方盗走金项链一事不予追究。购买衣物和共同生活期间花费、欠款、债务不予计算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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