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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追诉
回答数:2 浏览:49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本人于1990年7月开始在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在92年开始买社会保险,但在96年退保(当时不能转到外地)。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注销。员工随公司迁往东莞,合并在东莞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1996年9月至2003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没有为我们部分员工买社会养老保险。但有为部分管理员买。注:该部分管理员原归属深圳某某公司管理,属于派遣员性质,派到某某集团公司在广东各分厂工作。其在某某公司注销前的养老保险是在深圳购买,而在迁往东莞合并为东莞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后自然归属新公司管理。养老保险自然改为在东莞购买。问题点:同为公司职员,公司这样做是否公平合理,有没有抵触关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法例。可否要求自1996年9月至2003年12月31日没为本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作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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