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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
回答数:2 浏览:33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本人自2001年8月份进入某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并没有与我签署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至2003年3月份公司才开始与本人签署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一直继约到2008年11月份。期间与本人继签署了3次合约,并加过3次工资。到2008年11月份,公司还与本人继签署了一份至2013年11月份的合约。合约期都一直有购买社会保险。可到2009年1月15日,公司突然裁减员工,我是其中一名。请问:1)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司从2001年2月份2003年3月份无与本人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有没有赔偿本人经济赔偿金的责任?有的话,应该怎样赔偿?2)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本人最后续约时间的前两个月工资的二倍?3)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失业金?3)综合以上三点,公司一共应该赔偿本人多少经济补偿金?谢谢,期盼指教!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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