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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工资计算中的不解之处

回答数:1 浏览:44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1、请问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是否还可以适用?2、请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是什么意思?医疗期确定后乘以病休期间月应得工资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还规定累计病休时间?
其他回答
上海市对于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执行是依据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你的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收入来计算的。这个规定是适用的,上海市规定,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不是包括在内。医疗期与病休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期是员工患病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并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病休期是患病员工实际请假休息的期间,所以病假期间的待遇,并不是你所理解的医疗期乘以病休期间月应得工资。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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