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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款纠纷

回答数:4 浏览:46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您好!因我有被告一份四万元的欠条到期未还(欠条上注明还款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于09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日期是4月9日,被告在交答辩书时同时提交了一些证据,哪些证据是以前的电子邮件来往,在08年之前我们曾是恋人关系,后因被告的前女友出现我们之间的关系就淡了很多。08年10月我想买房子,于是想向被告借五万元钱,当时被告答应借款后我就同中介公司签了合同,但是签了合同之后,被告却不能借钱给我,因我没有足够的钱而造成了购房合同毁约,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加之被告本身就觉得欠我的情,所以愿意作出一定的赔偿,于是就写了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给我。而今被告所提出的邮件作为证据表明他只欠我的情而并不欠钱,欠条是他在我的胁迫下写的。欠条纯属他自愿写的,而且是快递给我的),这种情况下我会胜诉吗?我的欠条会变得无效吗?
其他回答
你胜诉的机会还是有的。
回答:2010-3-2 22:44:19
胁迫情形应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回答:2010-3-2 22:44:19
胁迫情形应由对方负举证责任,你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在他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联系电话:13500174560QQ:270738623办公地址:惠州市桥东金典水岸C座7楼
回答:2010-3-2 22:44:19
已通过欠条确认了债务关系,对该债务的前提由对方提供不成立或无效方面的事实,不然仍会得到保护。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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