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间借贷

回答数:2 浏览:28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被告于98年2月18日及99年2月13日先后自原告处分别借款壹拾万元和壹万元整,用于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双方约定执行月利率壹分捌厘,即月息18%0,被告除于99年2月13日、2000年2月1日及2003年2月1日分别归还借款利息21,300元(其中借条10,000)、20,900元和20,000元外,经多次催要,剩余部分本金、利息至今仍未给付。请问:1、可否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偿还借款本息及复利?2、可否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他单位存有的债权?3、可否要求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4、财产被保全后,其他债权人可否进行共同分割?5、民间借贷应由法院哪个部门审理?6、由于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应如何确定?7、请问: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哪一个会对债权人有利?
其他回答
1\2\3都可以4\不用分割5\6\7\这都是具体程序问题,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处理就可以了有需要的话我们面谈,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15804608812哈尔滨何律师
回答:2010-3-2 22:44:19
可以
回答:2010-3-2 22:44:19
  • 相关提问
快到期问题
发表提问
推荐律师
汪明
安徽合肥律师
电话:0551-2821346
手机:13696541372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8楼
何勇
黑龙江哈尔滨律师
电话:0451-57693586
手机:13836111361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Copyright 2010 法律问答--法搜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4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