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

回答数:4 浏览:24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阿姨和一邻居在过道发生身体摩擦,对方先动手,双方打架,很难说谁打谁,但结果是对方头部流血,阿姨无外伤,之后医院检查双方都无内伤。现医院判定对方重伤,阿姨被派出所拘留。请问:1,按《治安管理处罚》会受到什么处罚?2,双方互殴,是否能判定属于“轻微情节”?补充:我在网上查到浙江省的情况是: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广东省也能这样判定吗?谢谢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的解答!
其他回答
如果经法医鉴定对方重伤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回答:2010-3-2 22:44:19
如为重伤则是刑事责任。
回答:2010-3-2 22:44:19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国有效
回答:2010-3-2 22:44:19
如果所重伤,则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治安处罚那么简单。
回答:2010-3-2 22:44:19
  • 相关提问
快到期问题
发表提问
推荐律师
张勇
山东枣庄律师
电话:0632-3334658
手机:13869436688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227号
周青峰
广东深圳律师
电话:0755-88299793
手机:13714181646
地址:深圳深南大道6031号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9楼
潘峰
内蒙古呼伦贝尔律师
电话:0470-5721148
手机:13948301993
地址:内蒙古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
王来贵
河北石家庄律师
电话:0311-87875418
手机:13653115776
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大街北口富天大厦七楼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0 法律问答--法搜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4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