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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
回答数:4 浏览:35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民事纠纷,事发时间2007年7月15,2007年7月19在当地派出所调解(调解为双方给支付对方一半医疗费用)。事后对面有在2007年7月21日起分别在4家医院开出医疗费用。请问事后的费用我要不要承担。谢谢补充一点,也就是说对方在发生事情,到去治疗中间有7天时间,然后说是右手粉碎性骨折。我没有医学常识,请教一下各位粉碎性骨折当时不能检查出来吗?在说去事发当时民警叫各自去检查,5天后来调解。调解那天也没有说,调解后说各付对方一半又去治疗还住院(手骨折还住院最后还有一个什么伤残10级鉴定)。我真的很郁闷啊,但对法律又不懂,希望各位大律师能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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