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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的各种问题

回答数:4 浏览:36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1、我有个朋友,他与其妻子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房产以及房产的收益都归孩子所有,由男方代为管理。后来,男方死亡,孩子由男方的父母抚养,财产也由其父母代为管理。现在,女方要求管理孩子的财产。请问,男方的父母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2、我的户口一直和家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我结婚后,想单独办理一个户口簿,但当地派出所不给办理,说我是家里的长子,且我妻子的户口也没有迁过来,不给办理。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3、我是某银行职工,我为老乡担保在建行贷款购买车辆。现在,老乡没有还钱,建行就催促我还款,我找到老乡购买的车后,建行派人将该车扣押,扣押时车的价值8万多元,但由于建行没有及时处理,两年以后才拍卖,拍卖款两万多元。请问,我由此受到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建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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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男方的父母只有在能够证明女方对儿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明显不利时,其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回答:2010-3-2 22:44:19
你好:可以,但是男方父母应当监督孩子的钱,避免被女方花掉。
回答:2010-3-2 22:44: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建行在扣押车辆后,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诉讼,或依照双方约定建行直接拍卖)避免损失扩大。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行自行承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
回答:2010-3-2 22:44: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结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所以,分户须以户为单位,不以人为单位。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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