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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人的困惑

回答数:1 浏览:33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请问:如果达不到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是否可以判断生产经营算不上发生严重困难?也即度过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用降低人力成本的办法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裁人?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劳动合同算什么?不算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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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解答: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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