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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几个月借款

回答数:4 浏览:26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您好,我想问一些问题:我与前夫与06年6月离婚,到07年2月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说前夫于06年1月借款10万元并且冻结了我银行12万元的存款。对于借款我并不知情,可是法院为什么判决我必须承担,这合理吗?
其他回答
合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答:2010-3-2 22:44:19
你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夫妻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你承担归还责任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前夫承担该债务。以上建议供参考
回答:2010-3-2 22:44:19
若是为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由你们共同偿还。婚姻法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你若是无法证明该债务约定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那么你要承担责任。
回答:2010-3-2 22:44:19
不合理,不应由你承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如仍有不明可直接联系本律师。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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