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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事宜

回答数:3 浏览:113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与老公06年认识,07年底我做股票时,婆婆给了我6000元,这是我对象的钱,用来炒股也是经过了他的同意,事后有些家庭开支,老公的个人消费以及婆婆,也从我这要钱,陆续要了4000多,还剩不到2000,08年我做股票又把这2000亏掉,我和老公是08年4月登记的,由于亏了2000元,老公很生气,于是我从09年2月到8月底陆续还给他1700元,其中1000多元有还款条,如今我想离婚,婆婆说那6000元是借给我的,当时没有任何凭证,但是我老公跟婆婆陆续从我这拿走的4000元,我也没有证据,仅仅是我和老公把6000元的支出,去向理顺了一下,请问6000元可不可以作为婚前赠与,我需要返还给他们么?拜托。
其他回答
可以视为赠与,不还对方。
回答:2010-3-2 22:44:19
可以,不需要
回答:2010-3-2 22:44:19
不用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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