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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70%工资问题
回答数:1 浏览:25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是1991年的老工伤,2000年鉴定为五级伤残。至今未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五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我现在的工作压力很大,如果我按上述第二款申请停止工作,领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请问“本人工资”是1991年的“本人工资”还现在的“本人工资”?如果是1991年的“本人工资”,码汉卡那么现在已经过去了10多年,工资水平相差很远,合理吗?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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