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时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公文工作水平有所提高。但公文质量不高、发文时效拖沓、不按程序办文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文办理工作与市政府领导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公文办理中的主体作用有待加强,主动介入文稿修改不够;发文时限规定不明确,一些承办部门(地方)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修改回复不及时;一些部门(地方)来文质量不高,文件格式不规范,请示与报告文种混淆,文件直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等。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工作高效运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发文时效的通知》(川办函〔2010〕14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市政府办公室在公文办理中的主体作用
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是其重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办文科室)要增强在公文办理中的主体意识,认真做好公文审核把关、拟办起草、送批送阅等工作,及时主动介入部门(地方)公文拟稿、送审、修改等工作。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只作一般修改即可发文的文稿,由办文科室直接修改呈报;对必须作重大修改才能发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办文科室会同承办部门(地方)修改,加强对承办部门(地方)修改过程的参与和指导。
办文科室要认真审核、办理部门(地方)的请示性公文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送审稿,在报送市政府领导审签时一律形成签报,对请示内容、办理过程特别是对是否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常务会议后修改等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拟办建议。对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代拟稿必须按规定转换为市政府(办公室)文稿后才能进入送审程序。
二、提高办文质量
部门(地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文件和提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送审稿应说明来由、依据、背景并附上有关材料,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进行审核把关,涉及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重要方针政策的内容必须说明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是否与其存在差异理由,其中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涉法事务还应附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说明与相关部门协商情况。送审稿引用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内容应使用黑体字标注,一般应附引用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文件送审稿,部门(地方)修改后报送时应对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对修改的部分用下划线标明。办文科室办理部门(地方)的请示性文件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修改稿时,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程序不完备、说明不清楚、表述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指导,必要时退回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