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业经2010年6月22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6日
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10年6月22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