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县市根据省林业厅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明确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树种构成,以及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分地类、树种安排情况。
2、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单位将编制好的作业设计于8月底前报所属市林业局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3、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将变更的作业设计报所属市林业局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造林补贴试点的造林施工
造林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抓好造林施工。试点县区林业局要组织对造林主体进行造林技术培训,要与造林主体签订造林补贴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地类、树种、初植密度、管护措施、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补贴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试点县区林业局要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造林补贴试点的管护。造林任务完成后,造林主体要加强对补贴造林地的管护。试点县区林业局要监督造林主体搞好管护,确保造林当年面积核实率、成活率和3年后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造林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组织。由各试点县区林业牵头、成立由财政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2、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省下达的试点任务、市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试点县区林业局与造林主体签订的造林补贴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造林任务、抚育管理、造林成效、资金使用、信息档案管理等。
3、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第一次自查:造林主体完造林任务后,各试点县区林业局、财政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对补贴造林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作为拨付当年50%造林补贴资金的依据。试点县区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同时抄报市林业局和财政局,2011年2月底前将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同时抄报市林业局和财政局。第二次自查:造林补贴实施3年后即2012年9月20日前,各试点县区林业局、财政局要组织对补贴造林成效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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