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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号)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九日十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长 韩冬炎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 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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