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建[2010]102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行业管理,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及解释,适用本规程。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二)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定;不得作出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本机关义务的规定;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职能处室或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并载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经分管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立项。
第六条 代省政府起草或涉及其它部门以及多个处室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办公室协调。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机关职能处室或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称起草机构)具体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由厅领导指定牵头起草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