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肇庆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肇庆大桥收费站不纳入年票制范围,仍维持原经营和收费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