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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一、廉政专员有权限作出所有关于廉政公署人员任用及调整职务状况的行为,并对该等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
  二、如廉政专员下令进行内部调查,由廉政公署部门专责附属单位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三、行政长官得透过批示设立一专责委员会,以监察廉政公署人员的纪律投诉问题。
  第三十九条 人员制度
  公职一般制度补充适用于廉政公署部门人员。
  第四十条 预算
  一、廉政公署应将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供廉政公署使用的整体款项。
  二、廉政公署部门拨款之间的款项移转,应经廉政专员核准。
  第四十一条 监督及审查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廉政公署应将上经济年度帐目呈交行政长官,以作监督及审查。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补充法规
  一、行政长官制定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规,订定廉政公署部门的组织、运作、人员配备及职务。
  二、在上款所指法规生效前,保持原有人员配备。
  第四十三条 预算负担
  为执行本法律而引致的预算负担,在本经济年度系根据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之,或当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过往的预算年度的结余对消之。
  第四十四条 废止性规范
  一、废止九月十日第11/90/M号法律中按照第1/1999号法律所通过的《回归法》附件三第四款规定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部分、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号法律、一月二十九日第7/92/M号法令及一月十八日第8/93/M号训令。
  二、在不抵触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的规定仍补充适用于廉政公署部门。
  第四十五条 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之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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