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换(发)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换(发)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质技监办发[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我局对2000年锅炉制造许可证到期和个别申请取证的企业的换(发)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省按照要求安排了对有关企业的换证审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取得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按调整后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下同);批准北京市海淀锅炉厂等115家企业得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双城市锅炉制造厂等7家企业因锅炉生产经营状况不正常等因素尚不具备换证条件,暂缓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秦皇岛市安装工程公司山海关锅炉厂等6家企业因已不具备相应条件,注销其原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葫芦岛市凌河锅炉厂等5家企业因许可证到期末提出换证申请,注销其原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二、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办理换证手续并可生产相应级别锅炉产品。换证企业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后,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领取本省有关企业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三、暂缓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仍可继续生产原级别范围的锅炉产品,但应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并在2001年7月底前再次提出换证申请,到期不提申请,按自动放弃锅炉制造资格处理。
  四、注销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不得继续签订原E级锅炉生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经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继续履行至完成。
  各有关锅炉制造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锅炉产品质量。
  五、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领取新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前,应交回原有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锅炉许可证费。B级为4500元,C级为4000元,原则上只收汇款。
  户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