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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
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
(证监基金部[2001]5号 2001年1月16日)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机构:
  为鼓励各基金管理公司借鉴海外发达基金市场的成熟经验与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对外合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与海外有关机构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相关经验与先进技术,以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规范公司运作。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对外合作的规定,认真作好有关合作立项及报备工作。
  在与海外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尽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在合作协议中签订或明示法规尚未明确事项;不得误导投资人。
  三、向我会报送的基金设立或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等申报材料中,可附有外方合作机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机制的评价意见,或者是对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章程等有关必备文件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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