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复函
(银办函[2001]38号 2001年1月2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省政府《关于报送山西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函》(晋政函[2001]4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政府对省内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方案,由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太原市信托投资公司后保留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大同市、朔州市、运城市、忻州地区、晋中地区和临汾地区办事处。根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结果,在核销呆坏账和投资损失后,合并保留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并应达到公司重新登记的其他要求,否则不予重新登记。
二、原则同意将阳泉市信托投资公司、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长治市信托投资公司、晋城市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公司以转为实业公司等方式退出信托业市场。上述公司的转制方案须征得公司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