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的通知
(国知发法字[2001]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我局《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
一、关于发起人
1.发起人人数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发起人应为2名以上,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发起人应为5名以上。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的《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应为3名以上,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应为5名以上。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现有专利代理机构在发起人人数上确实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各知识产权局)可以参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适当予以考虑。但是,申请组成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作为发起人。
2.发起人资格
发起人必须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除了以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作为发起人外,允许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符合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得到挂办单位的同意加入或承接该机构,继续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机构名称的核准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并且不得在全国范围内重复。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更改应当经过我局的核准。各知识产权局在第一阶段(审核批准脱改方案)当中或者结束前,应将本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改变的名称报我局核准。
三、关于机构变更情况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