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市场准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1]4号文印发)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进出西部地区通过川江运输的物资增长很快。川江运输使用汽车滚装船,不仅有利于内河运输结构的调整,而且可以方便货主,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运输成本。但川江滚装运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起点较低,在运输组织。安全生产、船舶技术状况、船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川江汽车滚装船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川江汽车滚装运输健康、有序地发展。我部决定制定川江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准入资质条件和准入管理程序,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运力准入管理办法。在办法公布之前,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川江汽车滚装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该地区这一新兴运输方式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海事、船舶检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要会同鄂、渝两地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川江汽车滚装码头的规划。
二、川江汽车滚装运输船舶及经营人条件
(一)营运船舶要取得交通部海事局批准或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主要经营者应具有3年以上川江航运经历;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川江汽车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应具有两年以上任职资历,二副、三副、轮机长、轮机员等应具有一年以上任职资历,具安全记录良好,其中船长、大副还应具有6个航次的川江汽车滚装船见习资历。
(四)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川江汽车滚装船舶和企业市场准入程序
(一)符合要求的船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船舶营运证》。长航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船舶。
越权审批、签发《船舶营运证》或经营许可证,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发证机关承担责任。
(二)2001年6月份以后,个体经营人不得再经营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现已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个体经营人应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成立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