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7日 建总发[20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信用核定、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同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身体健康,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90%;采用信用贷款或自然人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建设银行授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 助学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八条 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建设银行也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