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建总发[2001]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分行要严格按照新的贷款实施办法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此前各行按照建总发〔1999〕78号文发放的助学贷款,仍执行原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要认真做好账务划转及报表调整。各行要将“个人消费贷款”一级会计科目下核算的“短期个人助学贷款”、“长期个人助学贷款”分别划转“个人助学贷款”一级科目下的“短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中长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二级科目核算,相应调整有关台账和业务报表等,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三、各行在开办助学贷款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附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略)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贴息贷款、信用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1),并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给学校的贴息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二)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负责对借款人身份提供证明;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七)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和学校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借款人在校期间学费加生活费之和。其中,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建设银行也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50%;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贴息办法由地方财政决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提供或如实、完整填写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