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001年1月16日 银发[200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系统保险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对象(以下简称保险对象)离休、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单独核算。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统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现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统筹机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统筹机构应按照总行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逐级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