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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4日发布 公复字[2001]3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2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治安处罚的问题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对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二、关于治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时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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