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