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
分站延长计量授权期限的通知
(2001年2月16日 质技监局量函〔2001〕48号)
各有关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
根据我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高电压计量站等11个国家专业计量站、30个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单见附件)的计量授权期限将于2001年3月5日到期。根据工作需要,现将这些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的计量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延长计量授权期限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单(共计41个)
附件: 延长计量授权期限的国家专业计量站、
分站名单(共计41个)
国家高电压计量站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齐齐哈尔分站、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哈尔滨分站、吉林分站、沈阳分站、锦
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 州分站、北京分站、太原分站、呼和浩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 特分站、乌鲁木齐分站、兰州分站、西
国家海洋计量站 安分站、郑州分站、武汉分站、济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