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研究生人学
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教学〔2001〕1号)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管理,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对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将《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违反研究生人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研究生人学考试的管理,维护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秩序,保证入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以下简称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过程。
第三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教育部在职权范围内主管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入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处理工作。对违反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或由其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机构和招生单位负责。
第五条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