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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0〕7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贸委、计经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实施,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可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业务。
  第三条 国家厂丝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提前下达年度厂丝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包括轮换计划),规定厂丝收储或抛售的数量、价格幅度、品种、质量等,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吞吐。承储单位应严格按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对不执行计划的,财政部将收回收购资金或不予核补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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