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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时改变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时改变
 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信部联无〔2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促进公众移运通信健康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拟调整现行蜂窝公众移运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2000年12月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以计办价格〔2000〕941号文印发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为保证调整后收费办法和标准顺利实施,决定将蜂窝公众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的计收方式,从现行的按年度计收,修改为暂按季度计收,每季度收费为年度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其他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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