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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失效]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是会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其是否与会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收集的数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基础。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主要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相关假设一致;
  (三)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观的、容易引起重大错报的或对情况变化敏感的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处行业惯例及相关计划,评价被审计单位使用的会计估计公式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测试的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的评价结果;
  (三)会计估计在会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在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藉以:
  (一)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程序总体可靠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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