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二条、第
八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
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