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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15日 建设〔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在勘察设计行业深化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提高质量水平,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部决定在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基础上,于2001年开展全行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和市场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换证工作是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调整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推进注册执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拓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业务,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
  二、换证标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按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包括已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统称分级标准)执行。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的单位,将按其资质等级、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达不到新颁布的分级标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须及时上交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综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另行公布,此次换证暂不实施。
  三、换证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1.换发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范围限于原持有各级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独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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