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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环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授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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