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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事实婚姻”者补办结婚登记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事实婚姻”者补办结婚登记问题》的意见
(民办函[2001]1号)


浙江省民政厅:

  收到驻佛罗伦萨总领馆《关于“事实婚姻”者补办结婚登记问题》的函,经研究, 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男女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在国内结婚登记的,应当双方共同到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证件、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且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华侨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也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否则,不予登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因此,结婚证上的发证日期,应当如实填为登记日期,不得将发证日期填写为登记之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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