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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获得更多实惠,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9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2、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凡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底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60元,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20元。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年内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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