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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图书馆、学校、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设置综合防灾减灾知识专栏、制作张贴国家和本市有关综合防灾减灾政策、措施等各种宣传材料。

  (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的覆盖面。(四)开展日常性的居民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印制符合本社区特点的、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各类综合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材料,分发到每户家庭,做到家喻户晓。

  (五)认真组织社区内每个家庭,结合本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实际,制定家庭灾害风险应对计划,掌握必要的居家安全应对措施、程序及必要的自救技巧等。社区居民积极响应,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六)定期组织社区管理人员参加综合防灾减灾培训,同时采取知识竞赛、趣味问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综合防灾减灾培训。

第四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避险措施 社区应当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学校、体育场馆、公园及广场等资源,规划和设定转移安置场所、疏散转移路线。要在明显位置设立方向指示牌、绘制社区综合避难图,明确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弱势人群临时安置避险位置、消防和医疗设施及社区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同时,配备必要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

  第十九条 安置场所 主要指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过渡性避险安置场所)。针对社区内平房区域、楼房区域、平房与楼房混建区域和农村区域等房屋建筑种类不同、空间区域面积不同等现有条件,社区尽最大可能地设置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设计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794-2011等)并能够确保安全的应急疏散避险场所。要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残疾人轮椅专用通道;配备男女专用房间(帐篷)、应急食品、水、电、通信、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要配备心理咨询室,灾害发生时由志愿者或心理医生及时疏导受灾人员的心理问题,稳定受灾人群的情绪。

  设置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参照的基本标准为:

  室内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室外安置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有效面积=总面积-道路面积-不宜人员活动安置面积-其它不可利用面积。

  社区的室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学校教室、体育馆、影剧院、人防设施等公共室内空间;民政系统的区县级和街道(乡镇)级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区县级的救助站、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

  社区的室外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包括: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室外空间。

  第二十条 疏散转移 社区内应急疏散避险场所、关键路口、危险源等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记;社区应当在辖区居民住房附近,利用标牌明确指示疏散转移方向和疏散路线,保证居民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及时地到达应急疏散避险场所。

  第二十一条 资源共享 要建立社区之间的联动机制,详细掌握周边社区应急疏散避险场所的设置情况,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本社区不能满足疏散人口安置时及时安排使用,切实做到合理调度,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避险示警 公布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的绘制依托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基础底图(包括矢量图、矢量影像图等)以及平台已有相关数据和标注。各社区负责基本情况和数据的填报,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有关数据、标志点的录入和绘制工作,最终形成全市的防灾减灾电子地图。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应当标明比例尺。社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开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便于居民查看,达到提示公众的目的。以上相关数据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统计并逐级上报到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由市民政局及时更改升级,保证各项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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